近日,玉溪市农业农村局、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在南盘江(七江段)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增殖放流活动,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及澄江市人民检察院、澄江市公安局30余人参加活动。
2022年7月19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对澄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一起“李某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2022年4月5日中午13点30分左右,李某光开车拿着电瓶、竹背篓、自制电鱼兜、逆变器和网兜到澄江市九村镇七江村委会南盘江七江电站附近电鱼,捕捞鲶鱼、鲤鱼和小白鱼共计约3.05千克,当日,正在非法捕捞的李某光被民警查获,接受调查后被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鉴于李某光使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2020年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精神,按照《玉溪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应当启动追究李某光对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损坏和修复责任。由于澄江市农业农村局不具备进行生态环境磋商赔偿权,2022年7月14日经玉溪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启动对李某光非法捕捞水产品赔偿追偿工作,由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对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由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澄江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服务管理中心生态修复意见,李某光非法捕捞南盘江(七江段)水产品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需增殖放流进行修复。2022年7月21日,经玉溪市农业农村局、澄江市农业农村局与当事人磋商,当事人李某光同意赔偿3000元用于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用于修复南盘江水域生态环境。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是玉溪市农业农村系统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一次实践,共投放草鱼、鲤鱼鱼苗150千克约3000尾,对非法捕捞损害的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并通过当事人亲自参与、现身说法,达到了惩罚、教育、修复并重和处罚一起、教育一片、警醒一片的目的,同时也通过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加强玉溪市渔业生态资源保护力度、宣传力度,让群众认识到非法捕鱼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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